0760-89869395

9:00 - 18:00 周一至周五

2017-06-22
福建: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5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其他地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2017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2018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平方米。2019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厅、教育厅、卫计委

(二)加快建成产业基地。根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及市场需求,编制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规划,实现产业布局合理、产能适度、规范有序、良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预制管桩厂、水泥生产企业、水暖生产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延伸产业链,结合产业发展,投资建设满足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现代化产业基地。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的品种和规格,积极发展柔性制造技术,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标准化、系列化、规模化生产,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

(三)创新研发设计方式。建立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编制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编制通用设计图集、技术指南以及部品部件配套标准和图集,增强标准供给力度。2018年前,出台部品部件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导则;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将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计入建造成本。

强化装配式建筑模数化设计管理,确保部品部件满足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推广结构主体部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发挥设计单位的龙头作用,运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实现装配式建筑一次设计,避免二次拆分。鼓励装配式建筑设计采用隔震减震、支撑体—填充体(SI)住宅体系、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加大科技创新驱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研究,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科技厅

(四)提升装配施工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及时总结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特别是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组织编制施工工法;加强对承重预制构件、套筒和灌浆料、建筑结构用胶等主要材料、构件的进场管理;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专业施工设备机具,提高装配施工技能,提升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探索和建立施工现场环保方面的差异化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用水用电、扬尘整治、噪音控制等方面实施更严格的差异化管理,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支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2018年起,凡适合工厂预制的新开工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办公综合楼、监狱、停车楼等新建项目的楼梯、楼板、内墙板、空调板、阳台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小跨径桥梁梁片、城市地铁管片、管廊、管沟、检查井、河道坡岸砌块、栏杆、路缘石,以及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等,应当使用部品部件。按规定使用而不使用部品部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司法厅、教育厅、卫计委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编制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和相关标准,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推广应用BIM技术,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2018年建成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全省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积极开展智能建筑、智能家居、智慧工地、智慧住宅建设,提高工程应用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匹配的分阶段验收制度,允许装配式建筑采用结构工程与装修工程交叉作业,分阶段验收。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产业链的集群发展,引导符合装配式装修技术和工艺标准的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装修交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

(七)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研发推广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经信委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分包队伍,重点培育适应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安装队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

(九)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通过合同约定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依托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需要,支持依法开采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在土地供应中,各地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含本数)。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财政厅

(二)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可采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鼓励措施,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住建厅,福建银监局

(三)落实税费政策。各地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省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大行业扶持。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对于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及省直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各地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按照省联席会议议定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主体责任,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分类培训机制,将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省内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专业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自行培训、考核评价技能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教育厅、人社厅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出版专业书籍,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装配式建筑的政策与技术、工程与产品,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新闻办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31

(此件主动公开)


...
2017-06-15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7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4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十五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91日起施行。19912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
2017-06-13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77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气象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精神,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要求,为保障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做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工作,坚持“放、管、服”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包括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设计说明、防雷类别的选取及采取的防雷措施,并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的相关要求。工程竣工图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的内容。

三、防雷装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建筑智能化分部工程中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实体质量主要包括: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接、屏蔽设施、电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内容。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按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备案工作。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对防雷装置验收及检测情况进行说明,并将防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报告的附件。若检测报告数量较多,建设单位可以提交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出示原件备查。

六、市规划国土委、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国发〔201639号、气发〔201679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气象局于20161231日前初步完成了相关交接工作,并于20175月底最终交接完成。

本通知自20176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
2017-06-09
辽宁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201762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改善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函〔2017169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建立起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费用等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治专职人员,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4. 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当负责具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扬尘染污防治、文明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职责,对现场不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不力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实施硬覆盖,必须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 监控设施。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均应按照《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通知》(辽住建〔201666号)要求,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同时,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推进各级项目监管工作统一使用建筑市场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提升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监督其它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10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1)、台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511日至11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全省文明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为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实地督查,省厅将定期抽取重点地区进行现场督查,推进全省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1日至12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省厅报送总结材料。省厅将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通报,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站在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统筹部署,明确目标,细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强化部门联动,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加强施工扬尘防治、提升文明施工水平的工作规律,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知》中所要求材料均报送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王光照

    话:024-23447692

电子信箱:aqdy801@163.com

 

附件:1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2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3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426

 


...
2017-06-05
肖至:论建筑设计行业的“匠人精神”的消逝

如今,当一群建筑师聚在一起时,谈论最多的是什么?是建筑设计中的工艺技术、理念或是行业的技术创新?这些话题已被慢慢忽略,取而代之的却是做什么项目业务量多少与业主如何连番周旋等等。不可否认,建筑设计行业中的匠人精神正在逐渐消逝。

在过去三十年,整个建设行业是快速发展的时代,面对海量的业务和甲方的高压,建筑师难以沉下心来做好每一个设计,这些年,只有大楼在不断刷新城市天际线,却没有一个大师载入史册。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至先生接受记者采访,从社会环境、教育体制、资质管理政策及话语权等方面,共同探讨建筑行业匠人精神流逝的原因。

 

专业割裂,建筑师素质良莠不齐

高等学院的专业学习是设计师打好基础的重要开端。因此,当建筑教育体制出现不足,就会从源头上影响匠人精神传承。

肖至分析道:在中国,建筑教育的培养方式是不健全的,各个专业过于割裂,例如规划、建筑、景观、美术等分属于不同专业,所以,一个成熟的建筑师应具备的素质,并未能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培养。在现实中,许多建筑系毕业的学生,在面对美丽景色或建筑时,却不能将它们用画笔描述出来,这是当下建筑教育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在欧洲和日本,建筑学的入学门槛很高。以日本为例,入学考试除了必要的文化课外,还有若干门门槛很高的实际技能考试,比如为期一天的建筑写生,主要是考察学生的描绘力,观察力等,还有立体构成考试,如用纸张、木棍等物品做出各种立体物品,考察学生的创造力、构思和动手能力。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系成为最热门的专业。肖至与年轻学子交流的过程中,却发现在竞争残酷的高考机制下,很多理工类学生在进入建筑系之前,根本就不清楚建筑学的内容,进入建筑学专业并非对自身特长、才华和兴趣了解之下做的选择,职业意识薄弱,更不用说传承匠人精神了。

由于各个专业之间的割裂、不衔接,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工作人员难以很好地协作。有时候,我们在图纸阶段就需要整改了。事实上,国内的建筑师生存状况差,也是因为自身专业积累不够,无法为业主提供一个完美的服务。肖至说。

 

资质藩篱,打击创作积极性

这些年,肖至从一个默默无名的设计师打拼,艰苦创业,直至带领景森设计成为全系统设计领域的佼佼者。回想刚毕业时的经历,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没有注册建筑师的资质索要面临的各种门槛。

当时,肖至曾在某个设计院参与一个项目设计,很大部分是他设计的,但是在最后署名时却没有他的名字。直到后来,肖至创业想成立建筑设计公司,受资质的限制,只能先成立建筑设计咨询类公司。资质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打压了年轻人的创作积极性。肖至说道。

据了解,在国内,对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公司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等级,只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接项目。

如此一来,对于一个新成立的建筑设计公司而言,就陷入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想成立建筑设计公司,但又没有工程业绩,最终就开不了了。

肖至认为,国内现行的资质管理给中小企业带来一定压力,对于建筑师的个人发展也是局限。资质管理限制了人才流动,没有资质或仅有单专业资质会使得很多在做建筑设计工作的人无法签字,责任人与设计人分离,也会让建筑师的某些大胆创意不被选择。

 

材料话语权缺失,裁缝不识布

一个建筑师无法决定自己的建筑要用什么材料,就不能确保设计理念被完整表达,这是国内建筑师面临的现状之一。建筑师只有对材料充分掌握,才能丰富设计思路,达到运用自如和创作自由的境界。就像裁缝制衣,必须了解手中布料的质地才能得心应手。一个对材料不熟、没有话事权的建筑师,谈何匠人精神

肖至说道:在国外,建筑师若不签名,是不能使用某个材料到他的建筑中的。但中国的建筑师则不能指定品牌,只能写什么东西,什么颜色,不能写具体型号。有时候,建筑师要帮业主省钱都无能为力。

比如在选择外墙面砖时,建筑师一般会在图纸上注明应符合国家标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符合国家标准的面砖有成百上千种,特别是一些小厂家也标榜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最终就会出现材料质量难以控制,或者甲方和施工单位任一方不尊重建筑设计方的意见,随意改变材料特征,从而影响建设质量,最终不能实现建筑师的设计理念。

其次,建筑师若长期不能直接参与选材,对于新材料的信息必将滞后,创作就会难以落地。所以肖至认为,匠人精神的缺失,也在于建筑师无法实现对材料的全面深入了解。在建筑法相关规定的紧箍咒下,许多建筑师对材料没有话语权,这对于匠人精神的培养十分不利。

据悉,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对建筑材料选取等技术问题的把握非常关键,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很大。所以肖至表示,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对于传承匠人精神亦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现在市场上大量的资金都在金融行业里,实体经济正在回归,很多企业只看到眼前利益,即使不存在资质藩篱,也忽略了匠人精神的重要性。尽管如此,肖至仍希望尽一己之力,推动行业的完善。

我希望未来可以打破这种界限,让人才在业内分享。接下来,我想推动互联网协同设计,让那些有才华的建筑师不管身在哪里,都能参与到项目设计中,不受地域限制。据了解,在景森设计的内部,目前已开通了协同设计平台,让建筑设计师们能在一个平台上交互衔接,加强沟通,通过景森自行研发的各种智能绘图系统,提高项目设计的效率和质量。他有信心,能有效引导公司建筑师们进行思考和积累,培育匠人精神

建筑教育、资质管理、对材料的话语权等因素,的确加速了匠人精神的消逝。而从肖至的谈话中我们能感受到,建筑行业内的中坚力量,也正在为匠人精神的传承和行业的发展不断努力。


...
2017-06-02
住建部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

(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三)严把方案实施关。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四)严把工序验收关。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517


...
2017-05-22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
313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11日至11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1日至12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
2017-05-17
常州: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类别6月起新增建筑外窗


关于增加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类别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我市自20137月起,实行了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制度,并对登记材料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该办法的实施对掌握有关材料质量信息,提升材料质量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源头为工程质量提供了保证。

建筑外窗是关系建筑重要使用功能的外围护结构,社会关注度极高,外窗渗漏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占较大比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窗的质量监管,决定从201761日起,将建筑外窗列入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类别。登记类别扩展后,我市实行登记制度的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类别为7类,分别是:墙体材料(砖、砌块等)、保温节能材料(墙体、屋面等)、预制管桩方桩、防水材料(卷材、涂料等)、混凝土外加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烟道)、建筑外窗。材料登记的申报程序和所需资料,仍按《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常建〔2013114号)执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材料不得在我市建筑工程投入使用。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0日


...
资讯热点